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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来源:   作者:纪委        日期:2010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数:  

校属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0515号)和《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一条 学校党委是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 校纪委协助校党委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校党委书记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学习。

(三)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中,与党委其他主要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组织制订或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提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督促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规定,听取各位班子成员关于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六)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七)发现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第四条  校长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学校行政工作议事日程,执行“一岗双责”。

(二)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三)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精神,推进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治校。

(四)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五)发现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第五条  纪委书记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意见和建议,带领纪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二)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校教职工尤其是中层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党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四)组织和督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五)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对需要提醒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岗位责任:

(一)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一岗双责”,组织学习上级党政和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议事日程。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听取他们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发现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之间以及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与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各位成员之间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教育部党组、四川省教育工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校纪委书记及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校党委要积极配合、接受上级部门对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负责领导、组织对校级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学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考核工作根据需要安排,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校级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校党委应给予表彰或奖励。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应限期纠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

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口头与书面检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本人在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做自我批评或检查。

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和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由西南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