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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规定 明确5类20种情形干部须调整现职

来源:   作者:宣教科        日期:2016年11月10日 00:00   点击数:  
 

成都出台规定 明确520种情形干部须调整现职

发布时间:2016-11-10    来源:成都商报

摘要:今年以来,成都市县两级已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386名。市委组织部昨日介绍,成都制定了《成都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干部必须及时予以调整现职的5大类20种情形。

今年以来,成都市县两级已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386名。市委组织部昨日介绍,成都制定了《成都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干部必须及时予以调整现职的5大类20种情形。

细则提出,干部如果具有5大类20种情形之一,或出现苗头且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细则适用于区(市)县、市级部门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则参照执行。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1.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不过硬,大是大非面前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情节严重的,或者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措施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拉拉扯扯,团团伙伙,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

2.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或者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临阵退缩、绕道走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等靠要”思想严重,干劲不足、精神萎靡、不在状态,导致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准确、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或者参与重大工作各行其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不求实效、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影响全局工作、危害全局利益的

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团结协作精神较差,统筹协调能力较差,调研不深入,思路不开阔,点子办法少,导致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3.经组织考核实绩较差,群众满意度不高

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本序列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问题突出或出现较大失误,经组织认定,应负领导责任的

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实行试用期的干部,对所任职务适应能力和履职情况较差,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认同度不高,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4.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品行不端,私欲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巡视巡察机构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5.领导干部出现三种情形也应进行调整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