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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度的宣讲稿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年11月28日 09:38   点击数: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度的宣讲稿

 

一、2018年由校纪委牵头的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部相关精神,认真落实学校党委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及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校纪委和纪委办(监察处)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管党治党顶层设计,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围绕党章、“两个准则”、“四个条例”、“一个规则”等全面从严治党核心党内法规在学校的落地生根,在对学校相关文件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拟定了2018年“7+7”制度建设规划,已全部完成制定(修订)并发布,初步构建起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相匹配、相适应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

纪委层面制度(7项):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西交纪﹝2018﹞4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纪委关于全面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纪﹝2018﹞5号)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二级纪委定期报告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情况的暂行规定(试行)》(西交纪﹝2018﹞2号)

《西南交通大学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西交纪﹝2018﹞3号)

《西南交通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西交纪﹝2018﹞3号)

《西南交通大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校级层面制度(7项):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2018-2020年)》(西交党﹝2018﹞47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48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83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84号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85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西交党﹝2018﹞86号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职能部门和单位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87号

二、最新发布的5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基本思路与考量

(一)注重统筹协调。重视各项制度的集成性,以“责任”为主线统筹布局。“两个责任”制度主要通过给出责任清单抓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三转”制度为纪检监察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好监督责任提供制度保障;“四种形态”制度为履行好“两个责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方法举措(解决如何为的问题);“问责”制度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纪律保障(解决不愿为、乱作为、不作为的问题);“线索移送”制度体现责任压力的传导,通过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理念。

(二)符合上级要求。文稿内容充分体现政治高度和政治觉悟坚决不折不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和四川省委有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力求完成“规定动作”不走样。

(三)突出问题导向。文稿内容尽量体现学校的实际,强调制度的对位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聚焦学校在责任落实、问责、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联动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于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和机制,力争用切实的制度堵塞漏洞、用可行的机制解决问题。

(四)结合继承创新。2项修订制度既保留了原制度出台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条款,体现了制度的延续性,又在此基础上对照上级工作新要求、学校实际需要和新的探索实践,对制度的结构、条款、内容作了大量修订完善,体现了制度的创新性。3项新起草的制度,一方面充分汲取借鉴地方和兄弟高校在相关制度建设上有益做法,另一方面大胆研究创新,如,在“问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校领导在推进各项工作中一旦发现问责情形,可移送到有权限的问责主体发起问责程序,构建了容错免责、纠错改错、澄清保护等保障机制,这些提法走在了高校领域前列,有些是属于开创性的。

三、最新发布的5项制度的概要

(一)关于《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1.修订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顺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基于对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一体两面”关系的认识,将原办法的“主体责任”和另一原办法“监督责任”整合到一个制度文件。

2.文件框架:分为五章14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三条)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第四条—第七条)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第八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十四条)

3.特别说明

1)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面,规定了成立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常委、副校长、校长助理为成员,负责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纪委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人民武装部(党委保卫部)、工会、机关党委、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产业处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2)在主体责任内涵及构成方面,构建了职责明晰的“四位一体”主体责任体系,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集体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各职能部处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负有监管责任,是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衍生和重要组成部分。

3)关于两个责任清单内容,均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中央31号文件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等上位法。

4)关于本办法的适用性,尽管在文字表述上未做明确区分,本办法适用于校院两级党委和纪委。

(二)关于《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1.修订目的:原办法的实施情况反映出,在责任主体、践行程序等方面不太明晰,结合学校实际不够,实操性较差,很有必要结合上级新精神进行修订完善。

2.文件框架:分为十章32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四条)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第八条)

第三章 “第二种形态”的运用(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四章 “第三种形态”的运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五章 “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六章 相邻形态的转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责任落实(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3.特别说明

1)关于践行主体,明确了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校院两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支部和校院两级纪委。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学院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支部都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校院两级纪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中要全方位践行好“四种形态”;对涉及组织调整和重大职务调整的,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2)关于相邻形态间的转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基本原则下兼顾“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政策运用体现。转化的依据有明确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的支撑。

(三)关于《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实施办法(试行)》

1.制定目的:该制度是为落实2014年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简称“三转”)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而新起草制定的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回归《中国共产党章程》原教旨,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提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效能。

2.文件框架:分为六章24条,并附《西南交通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参与议事协调或工作机构梳理排查表》等2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三条)

第二章 转职能(第四条—第七条)

第三章 转方式(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四章 转作风(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附件1 《西南交通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参与议事协调或工作机构梳理排查表》

附件2 《西南交通大学职能部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事项申请表》

3.特别说明:“三转”是一个有机整体,转职能是基础,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转职能,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构回归主责主业,退出不该参与的议事协调或工作机构以及具体事项监督,为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做好“减法”转方式,就是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做好“乘法”转作风,就是要全面提升纪检监察机构及干部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效能,为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做好保障

(四)关于《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1.制定目的:该制度是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而新起草制定的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落实学校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以此强有力推动学校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2.文件框架:分为六章37条,并附《问责决定书》等3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四条)

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第十四条)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附件1 《问责决定书》

附件2 《问责情况报告表》

附件3 《问责问题移送表》

3.特别说明

1)本办法直面王顺洪书记在十四届党委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报告中指出的“四个缺少”问题,以问责倒逼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担当尽责、主动作为,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强烈信号。“问责”与“执纪”“巡察”一起,共同构成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实现“复兴交大,创建一流大学”目标的重要抓手和坚强保障。

2)所建立的容错免责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规定了7个免责条件,为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敢想敢干、敢当敢拼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环境。需强调的是,一方面“免责”不等于“不问责”,而是经过问责程序,有处理权限的党组织认为其符合相关条件免于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本办法中规定的“容错免责”七大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条件十分苛刻,不仅不是对“问责必严”的否定,反而恰恰是其生动体现。

3)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关于问责主体的规定,明确了问责实施主体校院两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院两级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

党的工作部门包括党群工作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所担负的监管职责对应开展相关问责情形的问责工作。

学校纪委的问责主要包括:对党的工作部门和学院级党组织问责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问责;对问题线索处置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中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问责;党的工作部门和学院级党组织对涉及问题复杂或者涉嫌严重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问责情形,按照学校问题线索线索移送或报告的相关规定,交由学校纪委依据执纪审查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问责调查和处理。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校的问责工作。

5)关于问责对象的规定,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校院两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6)关于责任界限的规定,明确了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7)关于问责问题的移送,明确规定在审计、巡察、有关部门工作,以及校领导在推进各项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或党的相关工作部门处理,这意味着相关责任主体若发现问责问题不移送发起问责,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职能部门和单位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实施办法(试行)》

1.制定目的:该制度是因学校工作实际需要而新起草制定的重要制度,主要目的是要加强业务职能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联动,特别是问题线索方面信息的联通,形成工作合力。

2.文件框架:分为四章10条,及1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三条)

第二章 移送和处置(第四、第五条)

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六条—第八条)

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第十条)

附件1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函》

3.特别说明:该办法与《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二级纪委定期报告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情况的暂行规定(试行)》,一起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立体式执纪工作网络,以此做到校内横向(全部职能部门)和纵向(各二级纪委)的全覆盖,执纪无盲区。


以下为文章链接: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职能部门和单位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