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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判无期减刑后不低于20年,专家:防有权钱者钻空子

来源:   作者:宣教科        日期:2016年11月16日 00:00   点击数:  
 

职务犯罪判无期减刑后不低于20年,专家:防有权钱者钻空子

发布时间:2016-11-16  来源:澎湃新闻

1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下称《规定》)。

相较于四年前的规定,新的《规定》在对减刑执法标准从严的同时,提倡扩大假释适用范围。同时新增了终身监禁者不得减刑假释、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得少于15年等条文。

此外,《规定》明确,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有权有钱有势的特殊服刑人员中,的确存在减刑较快、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这对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损伤。”彭新林说,上述《规定》通过之后,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或可堵住此类人群钻法律的空子之路,防止和抑制违规减刑假释现象的发生。

有学者分析指出,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措施,有助于防治徇私舞弊的司法乱象,提升刑罚执行公信力,确保公正执法。

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简称“减假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强烈。

2009年,最高法启动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20127月,最高法正式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年之后,最高法发布上述新的《规定》,将于20171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规定》总条文达42条,相较于2012年的规定新增了20个条文,修改达17条之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认为,新规进一步统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终身监禁是20158月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夏道虎认为,上述《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内容,“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这一细化的规定具有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说关于终身监禁犯的减刑不再以服刑期间的表现好坏为转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针对这一问题,社会上曾有争议,比如,如果服刑人员(终身监禁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可以减刑?此次《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避免社会争议,让规定更加具体化。”

与此同时,《规定》还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对判无期的职务犯罪罪犯等减刑从严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存在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现象。夏道虎说,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

此次《规定》特别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出了调整。

比如,新规在明确罪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上较2012年版本更加具体化,去掉了许多“一般”的模糊性用语,在表述上换成了“应当”。

《规定》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彭新林认为,“一般”的表述具有原则性,有原则就有例外,换句话说,其间可能存在特殊情况,而“应当”一词有着必须的意思,直接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体现了从严标准。

此次《规定》还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实际执行刑期是根据原判刑罚的轻重来设定,刑期过短不仅会让执法公信力受损,也无法达到刑罚相应的效果,限制最低的刑期是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彭新林分析说,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进一步把握了2014年中央政法委所提出的从严把握减刑假释实体条件的要求和精神。

另外,《规定》还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犯新增了从严减刑的相关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有权有钱有势的特殊服刑人员中,的确存在减刑较快、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这对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损伤。”彭新林说,上述《规定》通过之后,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或可堵住此类人群钻法律的空子之路,防止和抑制违规减刑假释现象的发生。

彭新林同时提醒,这并非一劳永逸的作法,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还需完善相关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加强刑罚监督的力度,司法机关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等。

可减刑可假释的优先适用假释

澎湃新闻注意到,《规定》在从严界定减刑执法标准的同时,还特别增加了倡导扩大假释适用的内容。

夏道虎指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其中,减刑人数占比30%左右,假释数量却不足3%,“有些地方不到1%,有的甚至连一件也没有。”

在他看来,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更低。

彭新林分析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明显不均衡,假释的激励、改过自新等正向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出现虚置化现象。“监狱存在交叉感染,服刑人员长期脱离社会,不利于其改造,假释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执行方式,能让服刑人员融进社会,其作用可能会超过减刑。”彭新林说。

基于此,《规定》明确,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有些国家的假释比例高达40%。”夏道虎认为,假释制度更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彭新林同样认为,上述规定坚持了问题导向,或将让假释彰显出其应用的作用和地位,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假释与社区矫正能实现更好的衔接。基于此,夏道虎建议,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以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残疾的服刑人员,都可倡导适用假释,给予从宽掌握。

不过,《规定》也同时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