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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要“抓大不放小”

来源:   作者:纪委        日期:2010年04月12日 00:00   点击数:  

来源: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据报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在重点查处“影响大、损失重、性质恶劣”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职级不高、金额不多、事情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明显成效。笔者读后,不禁为查处案件“抓大不放小”的做法叫好。

 

诚然,查处大案要案,既能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又能大大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增强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必须不断加大力度。但对那些“职级不高、金额不多、事情不大”的“小案”,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这些“小案”对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来说也许不大,但它们往往就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任其蔓延,不仅会腐蚀社会风气,而且会蚕食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损害社会和谐之基。

 

“小乃大之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透析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领导干部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从收受小恩小惠开始,贪欲日渐膨胀,直至身陷囹圄甚至性命难保。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利用职务之便自1998年至2009年先后受贿471万余元。在庭审最后的陈诉中,彭长健6次失声痛哭,他说:“近几年,由于自己不注重小节,逢年过节,迎来送往,在这种‘温柔’的攻势下逐渐丧失警惕,就像温水里煮青蛙,感觉不到水温在慢慢提高,待察觉时已经晚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得越早,惩处得越及时,才能避免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越陷越深。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对那些“小事”和“小案”也要引起足够重视,从“小”防起,从“小”抓起,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